2018年1月,山西省司法厅通过听取人民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与省检察院交流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意见及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信息登记表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年度考核。期间发现人民监督员 |
2018年1月,山西省司法厅通过听取人民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与省检察院交流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意见及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信息登记表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年度考核。期间发现人民监督员冀某存在不宜再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经核实,冀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生效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试行)》第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司法厅做出《关于免除冀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免除冀某人民监督员资格,并在山西省司法行政网上予以公告。